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和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厂(园)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