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总体目标、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片区指引、项目库等内容。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审批核准城市更新项目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