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实施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户外设置结算表井。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