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采取淤地坝建设、坡改梯、等高耕作等措施,对折死沟、长沙河等水土流失严重的支流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减少入黄泥沙。

禁止在流域内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