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机制、水沙调控和防洪调度机制,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淤地坝除险加固和提升改造,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提高防御水旱等灾害的整体能力。
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水河流域河道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道管护等治理措施,增强河道、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