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业主使用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专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益性文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设施设备;
(五)专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或者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或者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六)公共收益,是指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收益、租赁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所得赔偿、物业服务用房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