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

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按季度补充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经营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