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