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运行维护费、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受委托代收代缴事项;
(六)水、电、热、电梯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七)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明细;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