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工作经费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可以随时查询。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