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依法选举产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单数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等方式参与表决;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须经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