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4, 2025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9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5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社区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应当庄严肃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三)组织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违法张贴、涂写、刻画;
(七)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影响环境卫生;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九)不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
(十)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十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避让;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得嬉戏、低头看手机,遇礼让车辆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四)机动车在医院、学校、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不鸣喇叭;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九)不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十一)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三)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五)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破坏环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六)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种菜,不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一)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强迫性劝酒,不酗酒。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一)不浏览不良信息;
(二)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不沉迷网络游戏。
(一)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违约、不失信;
(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商业道德,不得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Chapter 3倡导与鼓励
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Chapter 4促进与保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基础设施,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宣传,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守则、公约,设置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依法确认。
鼓励单位在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