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及时提出审议意见,说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无重大分歧意见和重大协调问题,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相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