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本市实际出发,适应发展和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