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