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