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