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污水处理有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科学、安全、规范排放和处理污水,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城乡污水处理公益宣传,普及污水排放、处理知识,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对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