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工作,应当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通过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管理区域内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