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污水有效治理。
新建农民新村聚居点、十五户以上或者常住人口五十人以上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农村其他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周边的村庄,可以通过铺设污水管道或者建设污水泵站,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农村区域从事餐饮、住宿、小作坊加工等生产服务经营实体,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