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应当全覆盖。
城镇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建成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与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并将建设和改造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