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划有准七级以上航道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停靠点,是指在内河通航水域内,为了满足观光旅游、公共体育或者公共交通服务等需要而设置的,具有船舶停靠和人员上下功能的固定或者浮动的公共基础设施。
(四)水上活动,是指在水上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比赛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