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岸基供电设施等建设,促进水上交通绿色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