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