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给予股权奖励或者其他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中小微企业使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自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