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
(三)数据要素,是指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价值创造的数据资源。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五)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六)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