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及时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更新已变更和失效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校核、更正。

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企业数据质量管理。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数据质量评估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