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政务数据共享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提供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共享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