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