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租赁住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落实租赁住房网格化管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检查、巡查。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租赁住房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