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利工程、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暴雨灾害高风险地点的防汛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