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有暴雨灾害防御责任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暴雨灾害应对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