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建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引导群众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