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应当报建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地质灾害等自然原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标记,保存相关资料,在条件具备时复建。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