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环境的;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