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警示教育。警示教育应当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原因分析、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