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农村互助幸福院、残疾人服务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堵塞、占用、锁闭;

(二)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对消防设施设备、燃气管线设施设备,以及供水系统、供暖系统、供电设施设备与线路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三)按照消防、供气、供电、供暖、供水等部门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检验与维护,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严禁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者安装电气设备,严禁配电箱下堆放可燃物;

(四)严禁超负荷用电,大功率电热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应当设置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五)加强防汛安全管理;

(六)在用期间严禁动火作业;

(七)加强安全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救助知识,保证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课程和内容安排;组织集体活动、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