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延边黄牛的防疫工作,定期开展延边黄牛疫病监测工作,保障延边黄牛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畜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疫情时应当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在发生疫情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