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园(广场、景观绿地)管理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捐赠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