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涝、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