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来源、成分、售前售后服务、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执行标准、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作出指定的评价;

(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其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技术手段等条件;

(三)其他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进行商业宣传;

(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四)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