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或者虚假,影响兑奖;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前款第三项所称的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三)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