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屠宰厂出厂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畜禽屠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