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提供伪证,阻碍、拒绝检查。

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畜禽屠宰的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扣押。

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