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畜禽屠宰厂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畜禽屠宰证书。

畜禽屠宰厂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屠宰证书。

畜禽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或者畜禽屠宰厂报告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畜禽屠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