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区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