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申报、保护和利用工作。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属于公益性事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种质资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技部门应当设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农作物种质资源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和保护的相关工作;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部门负责相应的道路、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