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原特色的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濒危稀有种和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的繁殖材料,其形态主要有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以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用于选育、繁殖和推广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土壤、园圃、水电设施、道路以及相应的自然生态和原生环境,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