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立原生境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也可以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以及试管苗库等非原生境保存场所。

农作物种质资源原生境和非原生境保存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获准建立的原生境保护区和保护地应当保持土壤、气候、水文等原生境状态,因地质灾害破坏或地质灾害避险需要搬迁重建的,应当选择与原保护场所在土壤、气候、水文等方面基本相应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