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指定通道进入,并依法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